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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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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消防安全专项自检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时间:2019-05-28 00:00:00  浏览: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经请示学校领导,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就消防安全开展专项自检自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检自查范围

各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实训室、图书馆、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自检自查重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消防制度、消防岗位职责是否上墙落实。

(二)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是否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是否制作粘贴消防安全相关的宣传提示。

(三)是否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封闭等问题。

(四)公共疏散门是否按照疏散方向开启、消火栓存在被遮挡、占用等问题。

(五)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处于工作状态,疏散标志指示方向与实际疏散方向是否一致,消防指示标志是否清晰。

(六)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问题。

(七)是否安装燃气报警器;输气管道是否霉变、腐烂,维护是否及时;排油烟管道是否及时清洗。

(八)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是否齐全,装备器材是否完好。

(九)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十)是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建立检查记录表并按期如实记录。

三、自检自查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8日至5月31日)

各单位成立自检自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宣传动员,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

(二)自检自查阶段(6月1日至6月13日)。

各单位结合通知要求,对照《各单位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区域划分表》(附件1),对负责区域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自检自查,并形成自检自查报告,于6月13日前将自检自查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至保卫处。

(三)集中整改阶段(6月14至6月20日)。各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落实管理责任,切实消除消防隐患,填写《消防安全隐患风险排查及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将此表于6月19日前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送至保卫处。

(四)总结提升阶段(6月20日至6月27日)保卫处对各单位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回头看”检查,要求整改不彻底单位再次进行整改。所有单位需撰写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告,并于6月27日下班前将纸质版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交至保卫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落靠工作责任,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工作。

(二)强化措施,工作到位

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整治重点,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三)加强整改,注重实效

自检自查工作要深入彻底,在“不隐瞒”“不虚报”基础上,彻底整改,各单位“一把手”作为整改工作第一负责人,科学指导整改工作,注重工作实效,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四)认真总结,及时沟通

各单位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工作,检查工作情况要认真总结,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做到闭环管理,确保及时彻底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保卫处

2019年5月27日